政策动态 | 《鹰潭市工业创新发展三年倍增十六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近日,鹰潭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鹰潭市工业创新发展三年倍增十六条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通知中指出,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对通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二级(规范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三级(集成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四级(优化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00 万元资金奖励。具体政策措施如下:

一、加大资金投入
1.加强财政投入。从2022年开始,市本级财政设立1亿元工业创新发展倍增专项资金,资金规模逐年递增,用于支持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均在鹰潭市,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科研创新、公共服务等平台服务企业,推动全市工业创新发展。各区(市)财政也要逐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工业发展力度。
实施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各区(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2.撬动信贷资金投入。设立工业创新发展专项贷款(以下简称“工创贷”),首期规模10亿元。由市、区(市)财政专项资金按比例配套联合建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并与金融机构合作,撬动信贷资金流向工业创新领域。获创新券备案的企业,可在项目备案和产业化阶段申请“工创贷”,推动企业全生命周期科技创新。
实施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各区(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人民银行鹰潭市支行、相关金融机构。
兑现办法:实行承诺兑现。按《鹰潭市工业创新发展专项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实施。
3.设立市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设立2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产业发展母基金,围绕我市“2+N”产业,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围绕各区(市)主导产业分别设立子基金,力争基金总规模达50亿元以上,吸引产业项目直接投资200亿元以上。
实施单位:鹰潭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兑现办法:实行承诺兑现。具体办法由鹰潭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制定。
4.做大政策担保融资规模。积极筹措资金,用于增加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金,提升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实施单位:鹰潭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
兑现办法:实行承诺兑现。具体办法由鹰潭市工业控股有限公司制定。
二、加大企业培育力度
5.做大规上盘子。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各奖励3万元,其中当年兑现50%,企业正常经营一年后,仍然保持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兑现剩余50%奖励资金。
实施单位: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兑现办法:实行免申即享。新入规企业,由市工信局会同市统计局,于每年3月对上年入统企业进行核对后,兑付给企业。
6.培育壮大领航企业。每年评选一批在规模进位、科技创新、财税贡献、行业引领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市属优强工业企业,授予“鲲鹏企业”“雄鹰企业”“雏鹰企业”称号,以市政府名义进行通报表扬,提振企业发展信心,营造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良好氛围。每年由市工强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评选后,予以公布。对年营业收入突破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300亿元的规模上台阶市属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车辆。
实施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
兑现办法:实行免申即享。每年2月,市工强办联合有关部门进行核对后,兑付给企业。
7.打造细分市场精品企业。对首次获得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奖励。
  实施单位:市工信局
兑现办法:实行免申即享。市工信局根据相关文件或公告,兑付给企业。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8.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深入实施工业创新券,对工业企业开展生产设备(需符合低碳或智能要求)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投产后,对其购设生产设备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实施补贴,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按1:1比例予以共同兑现,补贴期限三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实施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兑现办法:实行承诺兑现。资金由市工信局联合区(市)审核相关材料后,兑付给企业。
9.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对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并获得二级(规范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三级(集成级)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四级(优化级)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认定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成熟度升级奖励资金不叠加,按标准补足最高奖励资金。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1:1比例予以共同兑现。
实施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会)。
兑现办法:实行承诺兑现。资金由市工信局联合区(市)审核相关材料后,兑付给企业。
 10.鼓励市属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和2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市财政资金已予以奖励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实施单位:市工信局
兑现办法:实行免申即享。市工信局根据相关文件或公告,兑付给企业。
 11.支持企业融合发展。支持企业通过物联网、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对首次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省、市财政资金已予以奖励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实施单位:市工信局
兑现办法:实行免申即享。市工信局根据相关文件或公告,兑付给企业。
12.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化转型。推动企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大力开展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打造绿色园区,支持企业发展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实施单位:市工信局
兑现办法:实行免申即享。市工信局根据相关文件或公告,兑付给企业。
13.推动铜基新材料产业降本增效。各国有供应链金融平台资金综合使用费费率控制在一年期LPR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0个基点(税费另行计算),由所在地财政按供应链金融资金使用量给予年化1%的平台运营费用补贴;市内注册的铜基新材料企业从本市非关联企业购买铜原料用于加工的,按照年度实际采购量在两万吨以上、三万吨以上、四万吨以上,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市财政对在鹰潭铜期货仓库交割的铜给予120元/吨的物流补贴;支持铜基新材料企业防范风险,市财政对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所支付的保证金给予年化2%的财务费用补助。
实施单位:市工信局
兑现办法:实行承诺兑现。供应链平台按季度向所在地财政申请拨付补贴,经审核后由所在地财政兑付给供应链平台;其他补贴由企业按季度向市工信局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兑付给企业。
四、推动区(市)争先创优
14.鼓励区(市)工业高质量发展奋进争先。在全省工业高质量考核中,对名次不下降且能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业营业收入指标予以奖励:(1)贵溪市:保持上年度排名,给予50万元基础奖,每前进1位,奖励30万元。(2)月湖区(高新区)、余江区:进入前三十名,奖励20万元;排名进入前二十名,奖励30万元;排名进入前十名,奖励50万元,并从下年度起参照贵溪市奖励标准设立基础奖和进位奖。
实施单位: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兑现办法:实行承诺兑现。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工业高质量考评结果,将奖励资金兑付给区(市)工强办。
15.促进工业园区(高新区)进位。在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中,以2020年度考核排名为依据,且名次不下降的基础上:鹰潭高新区位列国家级开发区排位前10名(不含第10名),每进1位,给予20万元进位奖;贵溪经开区保持省级园区排名第1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基础奖,综合排名每进1位,再给予20万元进位奖;余江工业园区进入综合排位前20名(不含第20名),每进1位,给予20万元进位奖。工业园区(高新区)当年获得“蜗牛奖”,则不予奖励,同时取消该园区绩效奖励。
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人社局。
兑现办法:免申即享。市工信局按照相关文件或公告,将奖励资金兑付给相关园区;取消相关园区绩效奖励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实施。   
16.强化绩效考核。市委组织部通过年度考核、专项考核等方式,定期了解各区(市)、工业园区(高新区)工业倍增发展情况以及市直部门服务工业发展的做法和成效,对业绩突出的,在干部选拔使用上予以优先考虑,在评先评优上予以倾斜。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
兑现办法:实行承诺兑现。由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五、附则
1.企业发生以下事项,不享受上述政策:
(1)企业当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出现环保、税务违法,融资失信等事件的;
(2)列入产业专项规划负面清单的项目;
(3)当年度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
2.当年同时符合我市其他补助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企业。同一项目不得享受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财政资金的其它重复奖励,当年获得各级工业专项财政资金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企业该项目的实际投入。
3.各地、各部门,尤其是财政和行政审批等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政策兑现流程,提高兑现效率,强化政策影响力、执行力和亲和力,打造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做强做大、做优做活的政策环境,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政策的集聚效应和社会效应,扩大政策的影响力,助推鹰潭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本政策措施由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由市工业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程序要求废止不一致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