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20年第1号)。
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的GB/T 35273-2020《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正式发布,并将于2020年10月1日实施。
下面擎标神盾局带你快速了解一下本次发布的新标准的变化之处(附获取链接):
延续七大原则
2020版继续沿用了2017版的七大原则,分别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少够用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确保安全原则、主体参与原则。
虽未明确定义“准确和质量、问责、收集限制、隐私合规”等原则,略感遗憾,但相关原则的控制措施却跃然纸上。
定义控制者的义务
在架构上持续强调个人信息控制者应承担的义务,而未明确定义个人信息处理者、个人信息联合控制者、个人信息外包方等角色应履行的义务。
术语的变化
较2017版,2020版新增了“个性化展示”、“业务功能”两个术语。
要求的变化
1、选择同意原则下,新增要求“不强迫接受多项业务功能:当产品或服务提供多项需收集个人信息的业务功能时,个人信息控制者不应违背个人信息主体的自主意愿,强迫个人信息主体接受产品或服务所提供的业务功能及相应的个人信息收集请求”。
2、在目的明确原则下,新增要求“如产品或服务仅提供一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业务功能时,个人信息控制者可通过隐私政策的形式,实现向个人信息主体的告知;产品或服务提供多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业务功能的,除隐私政策外,个人信息控制者宜在实际开始收集特定个人信息时,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收集、使用该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便个人信息主体在作出具体的授权同意前,能充分考虑对其的具体影响”。
3、在选择同意原则下,强调了“隐私政策的主要功能为公开个人信息控制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范围和规则,不应将其视为个人信息主体要求签订的合同”。
4、确保安全原则下,新增的要求较多,分别是:
5、在最少够用的原则下,新增的要求较多,分别是:
6、在公开透明原则的原则下,新增要求应向主体提供查询方法,能让主体知晓持有的个人信息的类型;上述个人信息的来源、所用于的目的;已经获得上述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身份或类型;宜直接在产品或服务提供的功能界面中(例如应用程序可设置专门的选项、功能、界面等)设置相应的机制,便于个人信息主体在线行使其访问、更正、删除、撤回授权同意、注销账户等权利。
7、新增的其他要求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Information security technology — 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specification
2020-03-06 发布 2020-10-01 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标准全文下载链接,可点击附件: GB/T 35273-2020 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